(2015)迎行立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风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风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迎行立字第8号起诉人郭风鸣,男,汉族,1935年1月6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郭风鸣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郭风鸣诉称,其位于解放路69号(旧南市街34号)的房屋于1958年实行城市房屋经租政策时被经租,共计13间。1979年由于城市建设和解放路改造全院被拆除。1998年了解到关于落实经租房政策的文件后,其通过信访、市长信箱网上上访等方式提出诉求,至今仍未解决。故起诉人以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返还于1958年实行的经租房政策,未返还的14间私产房房屋;2、补偿长期造成无住房居住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返还经租住房为国家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到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郭风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宝萍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