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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小英与罗带文,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英,罗带文,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54号原告袁小英,女,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杨丽荣,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带文,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化县。被告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下岭贝新村路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云枢,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芬芳,女,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系被告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丽,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系被告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凤凰岗北一巷30号101,组织机构代码79386448-1。负责人熊圣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主楼第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4122418-3。负责人马昌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丹梅,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毅,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小英诉被告罗带文、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公司)、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和顺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2016元,其中:1、误工费:19800元(3300元/月×6个月,住院五个月零一天,医院建议休息3个月);2、护理费:21442元(142元/天×住院151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5100元(100元/天×151天);4、残疾赔偿金:97344元(48672元/年×20年×10%);5、精神抚慰金:10000元;6、营养费:4530元(30元/天×151天);7、伤残鉴定费:1800元;8、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1720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交强险承担;二、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荣、被告罗带文及和顺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芬芳、陈丽、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万丹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顺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责任划分2014年10月9日20时50分许,罗带文驾驶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光松白路塘尾加油站路段左转弯时,车身左侧与行人袁小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碰撞部位受损、袁小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带文驾车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遇行人斑马线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袁小英不负此事故责任。该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查,涉案车辆系被告罗带文购买,以被告和顺深圳分公司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并由被告罗带文实际控制和使用,双方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和顺深圳分公司与罗带文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事故责任应由被告罗带文及和顺深圳分公司共同承担。二、车辆投保情况被告太平保险公司为粤B×××××号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三、鉴定情况2015年4月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依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理由,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去函。本院认为,依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复函,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亦无足够证据反驳该鉴定结论,且鉴定机构已对其在重新鉴定申请所主张的疑点进行了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本院采信上述鉴定意见。四、医疗费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罗带文支付医疗费29659.2元。因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且其未在诉求中主张医疗费,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五、残疾赔偿金:23338.6元原告为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其向本院提交的人口信息登记表、深圳市方宏达五金厂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证据未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根据人口信息登记表记载,原告的职业为带小孩,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收入、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残疾赔偿金计得23338.6元(11669.3元/年×20年×10%)。六、误工费:16307.7元出院记录记载原告住院151天,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3个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故误工费参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为16307.7元(2030元/月÷30×151天+2030元/月×3个月)。七、护理费:21039.1元出院记录中记载住院期间陪护1人。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误工费142元/天计算,但未能对该标准予以明确。因被告均未能对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提出反证,故本院酌定护理费参照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计为21039.1元(50856元/年÷365天×151天)。八、住院伙食补助费:15100元(100元/天×151天)。九、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十、营养费:2000元。出院记录虽未载明需加强营养,但根据原告伤情及伤残等级,本院酌定营养费为2000元。十一、鉴定费:1800元(依据鉴定费发票)。十二、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结合上述认定的事实,原告损失共计90585.4元,故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0585.4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中优先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和顺公司存在过错,故对其诉请被告和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小英赔偿90585.4元;二、驳回原告袁小英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85元,原告袁小英负担885元。上述款项原告袁小英已预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给付上述赔偿款项时应将此款迳付原告袁小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9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