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北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单玉海与高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玉海,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单玉海,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高群,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玉海与被执行人高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单玉海与被执行人高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