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国体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812号罪犯马国体,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共同退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44377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16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7月21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马国体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马国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国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马国体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赔偿金42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林    星    星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