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耿锋与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锋,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11-1号申请执行人耿锋。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神州明珠酒店845号。法定代表人张泳光,该公司董事长。耿锋与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2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兴庆路中段1号翠庭大厦)24层240A1(12404)号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及其权属登记手续。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11号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耿锋购买的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安市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兴庆路中段1号翠庭大厦)24层240A1(12404)号商品房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现申请执行人耿锋自愿代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执行费并书面申请本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21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