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长泰与李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泰,李宝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714号原告李长泰。被告李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泰与被告李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亚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