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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长泰与李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泰,李宝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714号原告李长泰。被告李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泰与被告李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亚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