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登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维新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登字第31号申请人许维新,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申请人许维新称,“远泰88”轮在建造期间,船舶所有人孙荣彬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850,000元(人民币,下同),至今未还。现因“远泰8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85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介绍人证明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海事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为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说明借款人声称所借款项用于建造“远泰88”轮(尚不能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建造船舶),而非与船舶营运有关,而为建造船舶借款产生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不属于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故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许维新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许维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黄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星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