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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立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秦成佳与朱桂珍、钟栋煊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成佳,朱桂珍,钟栋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立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秦成佳,住广州市黄埔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桂珍,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钟栋煊,住广州市萝岗区。再审申请人秦成佳因与被申请人朱桂珍、钟栋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黄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成佳申请再审称:1、本案在审理阶段,其从没收到过本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直到案件执行阶段,才知道本案及判决结果。本案在送达程序上有问题,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导致其无应诉,剥夺了其辩论权利;2、本案的审理因其缺席,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有误。其只是广州市增城誉佳制衣厂的名义业主,实际经营者是新塘大墩村的卢耀强、卢灿强两兄弟,对此事实法院并未认定,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综上,现申请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秦成佳与被申请人朱桂珍、钟栋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11日本院案件送达组工作人员前往秦成佳的户籍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约大街十二巷4号送达应诉材料,但该地址无人居住,本院工作人员在该地址张贴了应诉通知书并拍照,后又来到广州市增城誉佳制衣厂的注册地址新塘镇东坑区富丽路21号,但未找到该制衣厂,最后来到钟栋煊的户籍住址广州市萝岗区东区中下南街五巷8号,也没找到钟栋煊。由于朱桂珍也无法提供两人的确切住址,本院于2009年6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秦成佳和钟栋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2009年9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一审(2009)黄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成佳向朱桂珍支付货款并驳回朱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2009年11月9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向秦成佳和钟栋煊公告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10年2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了秦成佳的社区分红款,并查封了秦成佳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约荔枝园31号),同年8月26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1年3月2日,秦成佳来本院向原审经办法官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称其只是广州市增城誉佳制衣厂的名义业主,实际经营者是新塘大墩村的卢耀强、卢灿强两兄弟,但未提出具体的请求。另经调查查明:秦成佳的户籍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约大街十二巷4号是其祖屋,其称2000年时已搬至现在的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约荔枝园31号居住。卢灿强是广州市增城艺升制衣厂的原业主,2006年12月11日,卢灿强将该制衣厂转让给秦成佳,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后秦成佳将制衣厂更名为广州市增城誉佳制衣厂,经营期限为2007年1月8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朱桂珍与广州市增城誉佳制衣厂的买卖牛仔布料合同纠纷发生在2007年3月和2008年3月,事后朱桂珍方曾向增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局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因关键嫌疑人卢灿强下落不明,卢锐强(即秦成佳口称的卢耀强)因犯其他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正在新疆监狱服刑,该局遂停止了案件调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公告送达是在已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秦成佳称其只是广州市增城誉佳制衣厂的名义业主、实际经营者是卢锐强、卢灿强两兄弟,目前并无确切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另外,再审申请人秦成佳的再审申请,即使从其所称的到执行阶段才知道时算起,也早已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综上,秦成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成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夏   科审判员 梁 宝 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慧(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