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侯仁才与重庆涛扬建材有限公司、章春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仁才,重庆涛扬建材有限公司,章春生,雷礼华,罗曦,罗云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87号原告侯仁才,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明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涛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渡舟村9组,组织机构代码:66640929-1。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春生,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雷礼华,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曦,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同雷礼华。被告罗云贤,男,193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仁才诉被告重庆涛扬建材有限公司、章春生、雷礼华、罗云贤、罗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候仁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仁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仁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仁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孔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