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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行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齐河县计生局与王树军行政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齐行执字第127-1号申请人: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27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利民,男,该单位法制科长,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王树军,男,住晏城镇街道办事处王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树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行执字第12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裴琳琳审判员 李培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业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