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京川诉高岩、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川,高岩,陈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刘京川,现住双辽市。被告:高岩,现住双辽市。被告:陈晓玲,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刘京川诉高岩、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京川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京川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闫玉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