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任敏杰与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敏杰,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09号原告:任敏杰,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武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敏杰诉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