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巨万松与葛保元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万松,葛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672号申请执行人巨万松,男,194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葛保元,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万松与被执行人葛保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保元已自动履行(2015)怀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怀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