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凌武与富丽、简灵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武,富丽,简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凌武,个体户。被执行人:富丽。被执行人:简灵辉。本院在执行凌武申请执行富丽、简灵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富丽、简灵辉无财产可执行,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