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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鲁某某、许某丙、许某丁申请执行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鲁某某,许某丙,许某丁,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居民。申请执行人许某乙,女,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女,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许某丙,男,云南省楚雄市人,彝族,小学文化,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鲁某某,系许某丙之母。申请执行人许某丁,男,云南省楚雄市人,彝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鲁某某,系许某丁之母。申请执行人沈某,男,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71号许某甲、许某乙、鲁某某、许某丙、许某丁与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8900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傲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