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庞莫霞与庄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莫霞,庄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庞莫霞,住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庄毅,住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庞莫霞诉庄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庞莫霞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庄毅向申请人庞莫霞支付住房补偿金及反诉费共计3900元,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无果,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签送达文书。之后承办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5年6月30日冻结银行账户并强行划款650元到法院账户。并通知申请人庞莫霞于2015年7月20日取走执行款600元,其余50元交付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承办人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