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海贺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国信恒润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0581号申请保全人(原告)上海贺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嘉美路1898号。法定代表人:陆美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霞,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被告)北京国信恒润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亦庄开发区亦城国际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李玉民,总经理。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上海贺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国信恒润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上海贺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北京国信恒润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4万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上海贺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14万元现金提供担保(已交纳)。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上海贺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北京国信恒润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十四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