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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慧芬与何立新、陈维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芬,何立新,陈维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吴慧芬。被执行人何立新。被执行人陈维庆。申请执行人吴慧芬与被执行人何立新、陈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支付受理费2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他案中正对被执行人何立新、陈维庆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舵岙花苑32幢101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2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清   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判员江涛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乐   羽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