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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海强、刘海波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4月1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6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4月1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杨国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酒后驾驶吉EG67**号小型轿车,沿鸭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鸭江路粮库的封闭道路时,与市政工人孙某某停放在道路中间看护修路设备的吉EG47**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撞车后,刘某甲与孙某某产生口角,并殴打孙某某。开发区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姜某某、罗某某、于某出警,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刘某甲用拳脚殴打执行职务民警姜某某、罗某某、于某三人,后刘某乙到达现场对执行职务的民警姜某某、罗某某殴打。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经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罗某某、于某、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集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被害人孙某某、姜某某、罗某某、于某陈述,证人葛某某、于某某、王某、高某、李某某、汤某某、孙某甲、王某某、修某某、张某、孙某乙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官证复印件及集安市开发区边防派出所证明、出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刘某甲刑事责任,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刘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无证据提供。辩护人杨国臣对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吉EG67**号瑞麒牌小型轿车,由集安市内沿鸭江路向太王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行至粮库门前封闭修路处,与市政工人孙某某看护设备所停放的吉EG4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尾部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刘某甲与孙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孙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开发区边防派出所派民警姜某某、罗某某、于某出警到现场,期间刘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且在民警制止其殴打孙某某过程中,辱骂、殴打民警姜某某、罗某某、于某。后被告人刘某乙到达现场,明知刘某甲被民警姜某某控制,仍要带走刘某甲,且上前击打姜某某手臂并强令其放手,被制止后又对打电话求援的民警罗某某击打一拳。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局面控制,并将刘某甲带至集安市医院提取血样。经检测,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集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民警姜某某、罗某某、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5年4月15日21时许,我在英利烧烤喝完酒后开车拉着修某某往工业园区走,走到二道口修道那和一辆停着的QQ车追尾,我就下车和QQ车司机争执并对他殴打,后QQ车司机报警。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后,QQ车司机就躺在了地上,我跑过去踹他一脚,被警察拉住后我用力挣扎,一名戴眼镜警察和一名高个警察就给我戴手铐,我就用手挠警察,阻止戴手铐,给我戴上手铐后我便开始辱骂警察,后来又挣脱警察,跑去踹QQ车司机头部一脚,又被警察拉住,我就用手撕扯、用脚踹警察。这时我哥刘某乙过来让我跟他回家,当时是一个较胖警察牵着我不让走,刘某乙就用手使劲压警察胳膊,让警察放手,我也用脚踹这名警察,还骂他。刘某乙没把我抢走,就站在一旁,这时刘某乙有个抬手动作,较高警察的帽子就掉地上。后来交警带我到市医院验血。2、被告人刘某乙供述,2015年4月15日21时30分许,王某打电话说我弟弟刘某甲开车在二道口附近追尾了,我到现场见刘某甲戴着手铐被民警把着,刘某甲一直在挣扎,用脚往民警身上乱踹,我上去打了刘某甲几巴掌,对民警说我给人家赔,你把我弟弟放了,我给领回去,民警说要带回派出所,我一听就火了,上去要打刘某甲,民警就拦着我,这期间我打到高个民警的头部,把他军帽打掉了,之后再没动手,交警把我弟弟带走了。3、被害人孙某某证言,2015年4月15日晚21时许,在二道口附近南侧马路,坐在QQ车内看管修路车辆及物品时,被一辆车追尾,对方司机就过来打我,我挣脱后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后我就疼的躺在了地上,什么都不知道了。4、出警民警姜某某陈述,我是集安市开发区边防派出所民警。2015年4月15日晚9点半,我和罗某某、于某到二道口出警,孙某某说坐在车里看护修道物品时,刘某甲开车把他的车撞了还打了他,我见刘某甲喝酒了,就给110指挥中心打电话,这时看孙某某躺在地上了,刘某甲就边骂边跑要上去打孙某某,罗某某、于某跑过去把刘某甲按住用手铐铐上,刘某甲就骂我们民警,和罗某某、于某撕扯,又冲上前踢了孙某某脑袋一脚,我们又赶紧拦着,刘某甲就踹于某和罗某某,后来我抓着刘某甲不放,刘某甲还撕扯我、踹我。这时刘某乙来了,上来就打了刘某甲好几个耳光,让刘某甲跟他回家,我说现在走不了,刘某乙就冲上来抓我衣领,并打我牵手铐的胳膊让我松开,后来看抢不走就放手了。之后,罗某某打电话求援时,刘某乙突然左拳一挥打到罗某某后颈部,把帽子打掉在地,后来就不动手了。我们把刘某甲带到市医院采血后带回派出所。5、出警民警罗某某陈述,我是集安市开发区边防派出所民警。2015年4月15日21时20分左右,我和姜某某、于某到二道口出警,孙某某称自己奇瑞QQ车被撞,还被撞车司机刘某甲殴打,后孙某某躺倒在地,刘某甲边骂边奔向孙某某踢了一脚,被我和于某控制后戴上手铐,刘某甲就撕扯我和于某,还踹了于某腿部一脚,我们告知其配合执法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刘某甲不听告诫,继续挣扎与我和于某撕扯,还踢了孙某某头部一脚。交警勘查现场时,刘某甲继续辱骂并撕扯我和于某、姜某某,踹了我腿部两脚,又踹了姜某某若干脚。出警期间,刘某甲一直骂我们民警脏话。刘某乙来后,打了刘某甲好几个耳光,并要把刘某甲带走,当时姜某某用手牵着刘某甲,姜某某告诉不能带走,刘某乙就上前抓姜某某衣领,一边喊松开一边砸姜某某右胳膊,刘某甲也边骂边往姜某某身上踹,后被我和于某分开后,我打电话时后颈部被刘某乙打了一拳,把帽子打掉在地,后来再没动手,增援的民警赶到控制住现场,我们将刘某甲带走了。6、出警民警于某陈述,我是集安市开发区边防派出所民警。2015年4月15日晚9点30分左右,我、姜某某、罗某某到二道口出警,报警人孙某某说在看修路物品时,刘某甲开车撞了他的车,又打了他,后来孙某某躺地上了,刘某甲叫骂着要去打孙某某,被我跟罗某某按倒并用手铐铐住,刘某甲对我和罗某某又抓又挠,还骂我们,又冲上去踢了孙某某头部一脚,我们三个民警赶紧拦着,这时急救车赶到,我正准备协助医生将孙某某抬上车时,刘某甲冲上来踹了我左腿一脚,罗某某拦着也被刘某甲踹了好几脚,后来姜某某一直控制着刘某甲,刘某甲又撕扯姜某某,还骂姜某某脏话,又踹了姜某某腿上好几脚。刘某乙来后,打了刘某甲好几个耳光,还要把刘某甲带走,姜某某说没处理完不能走,刘某乙就抓姜某某衣领,用手砸姜某某拽手铐的那只手让松开,刘某甲还在那骂我们民警,我和罗某某在中间拦着,刘某乙就停手了,后来罗某某转身打电话时,刘某乙打了罗某某后颈部一拳,把帽子打掉了,后来支援民警到了,再没发生争执。7、证人葛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晚21时,在二道口附近一辆长安奔奔车撞上了路上施工停放的奇瑞QQ车,后奔奔车司机将QQ车司机打倒,开发区派出所警察赶到现场后,奔奔车司机跑过去踢QQ车司机,被警察按住用手铐铐上后,就一直骂警察脏话并跟警察撕扯,将警察领带拽掉,后又踢QQ车司机头部一脚,被警察制止,后见QQ车司机被抬上救护车,又用手抓、用脚踹警察往前冲。奔奔车司机哥哥来后,上前就打骂他弟弟并拽他回家,警察不让走,他就上前抓胖民警衣领喊松开,边用手打胖民警牵手铐的胳膊,他弟弟也边骂边踹胖警察,被警察分开后,高个警察打电话求援时,那个哥哥突然左拳一挥打在高个警察后颈部,把帽子给打掉,后支援民警赶到将奔奔车司机控制住带走。8、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21时30分许,一辆奔奔车和一辆QQ车追尾,之后奔奔车司机和QQ车司机争吵并打了起来,派出所警察来了解情况时,奔奔车司机跑去踹QQ车司机一脚,被民警制服并给带上手铐,奔奔车司机就一直骂并用手挠警察,又挣脱警察跑去踢QQ车司机头部一脚,又被民警拉开,后在QQ车司机被抬上救护车时,又一边踹一边用手挠民警往上冲,一直不停地骂民警。奔奔车司机哥哥来后,打了他弟弟并拽他回家,较胖警察说需要配合调查,那个哥哥就上前抓胖民警衣领,大声吼叫来来来你松开,还用手砸胖民警抓手铐的胳膊,他弟弟也一边骂一边往胖民警身上踹,被分开后,高个民警打电话求援时,那个哥哥突然起左拳挥向高个民警后颈部,把帽子打掉在地,后支援民警赶到才将现场控制住。9、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21时许,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在粮库开车追尾,我到现场见刘某甲戴着手铐被民警把着,后刘某甲挣脱民警,去踹躺在地上男子一脚,被民警拽住后,就用脚踹、用手挠民警。刘某乙到现场后,打了刘某甲几个耳光,并拽刘某甲跟他回家,因民警制止,而与民警撕扯起来,刘某乙继续打刘某甲,民警拦着不让动手,见刘某乙打到较高民警头部一下,将帽子打掉。10、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晚10点左右,在鸭江路南侧马路上,一个躺在地上的人被抬上救护车拉走,还有一个被警察抓着的男子,操爹操妈的骂警察,和警察撕撕扒扒,用脚踹高个民警大腿位置,之后被抓男子的哥哥到现场,让被抓男子回家,被抓男子又用脚踹较胖民警腿部位置,被抓男子的哥哥用手打高个警察头部,将帽子打掉。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22时许,和汤某某到二道口事故现场出警,见刘某甲被民警控制,后刘某甲冲向躺在地上的孙某某头部踢了一脚,被民警按住并戴上手铐,刘某甲就对民警于某、罗某某、姜某某拳打、脚踹,操爹操妈的骂,还把民警领带拽断。刘某乙到现场后打了刘某甲,让刘某甲跟他回家,并大吼让民警姜某某松开,还用拳砸姜某某把着手铐的手,后用拳打了正在求援的民警罗某某后颈部,将帽子打掉。12、证人汤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晚10时许,和李某某到二道口事故现场出警,见一男子躺在地上,还有一个穿白色半袖男子被民警控制,后穿半袖男子冲过来,朝躺在地上男子头部踢了一脚,被民警按住并戴上手铐,这个男子就对民警拳打、脚踹,操爹操妈的骂,还把民警领带拽断。1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市政公司在二道口附近维修道路。2015年4月15日21时16分许,同事孙某某打电话说在二道口被人打了,去现场后孙某某说被开车的矮个男子给打了,其与孙某某和派出所警察往矮个男子方向走,半路孙某某说迷糊,就躺在地上了,矮个男子就骂孙某某,趁警察不注意跑过去要打孙某某,被警察追上按倒用手铐铐住,之后矮个男子就骂警察,还跟警察厮打。一个腿有点瘸的中年男子到现场,打骂矮个男子,后跟拽着矮个男子的较胖警察抢人,让警察放开,并上前撕扯警察衣服,停手后又打高个警察头部一拳,将帽子打掉,矮个男子也用脚踹高个警察。1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市政公司在二道口平整公路。2015年4月15日21时40分左右,接到车队长孙某甲电话,说孙某某在工地被人打了,去后见孙某某躺在地上,一年轻男子带着手铐被民警看着,他一直不停地骂警察,一边骂一边朝孙某某那边去,还有两个民警拦着,他就用脚朝民警身上踹,并且用手厮打民警。15、证人修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晚,练完车后和张某、孙某乙乘坐刘某甲的车到英利烧烤吃饭,我和刘某甲喝了酒,酒后乘坐刘某甲车离开饭店。16、证人张某、孙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晚,练完车后和修某某乘坐刘某甲车到英利烧烤吃饭,期间刘某甲和修某某喝的酒。17、鉴定意见书,姜某某外伤致右手食指关节肿胀,活动时疼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罗某某外伤致颈部、右上肢及前胸挫伤面积为92.9cm2,项部挫伤面积为27.5cm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于某外伤至右手食指关节略肿胀,活动时疼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孙某某外伤致右额颞部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有关情况。19、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证明未查询到刘某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孙某某准驾车型为A2;吉EG67**号瑞麒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刘某甲,吉EG4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孙某某。20、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测报告,证明2015年4月15日22时13分,在集安市医院提取刘某甲血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2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4年4月15日21时许,刘某甲无证醉酒驾驶吉EG67**号小型轿车沿鸭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鸭江路粮库门前封闭道路时,与市政工人孙某某晚间看护修路设备的吉EG47**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2、视频资料,证明案发现场有关情况。23、警官证复印件及集安市开发区边防派出所证明,证明姜某某、罗某某、于某系集安市开发区边防派出所民警。24、集安市开发区边防派出所出警情况说明,证明姜某某、罗某某、于某出警有关情况。2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某乙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六百元罚款。26、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乙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7、电话查询前科记录,证明刘某甲无前科劣迹。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没有异议。经查,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来源合法,供、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人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被告人刘某乙有前科劣迹,均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人民陪审员  魏洪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