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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某介绍卖淫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于桦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11月26日因卖淫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行政拘留一日,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1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两次向苏某某介绍到牡丹江市西安区华隆一区*号楼*单元*室卖淫,并从中获利300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米兰宾馆2002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李某、苏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秦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美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