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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无业。2015年3月16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被刑事拘留而中止行政拘留)。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华荣,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朱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21时许,民警对本市上城区华侨饭店2203房间进行检查时,被告人蒋某当即将自己持有并放置于一个黑色盒子内以及一个绒布袋内的8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经检测净重18.1501g)、9小包毒品氯胺酮(经检测净重24.5306g)、5小包毒品四氢大麻酚(经检测净重8.9169g)以及玻璃吸壶一只扔出窗外,民警立即进入房间将其抓获,并从该房间窗口的楼下地面上将上述毒品查获。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毒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行政拘留决定书、情况说明、立功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手印鉴定意见、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