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19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星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