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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华凤坤、邓文享等与张宗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华凤坤,女,汉族,住始兴县。申请执行人:邓文享,男,汉族,住始兴县。申请执行人:邓嫦兰,男,汉族,住始兴县。申请执行人:邓卫兰,女,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张宗乙,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人华凤坤、邓文享、邓嫦兰、邓卫兰与被执行人张宗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我院也对其进行主动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6月4日,申请人又提出恢复执行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宗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