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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罪犯XX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990号XX一,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1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以被告人XX一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7日该院作出(2012)汉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3月1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XX一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XX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XX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XX一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XX一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一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向璟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