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素芬与攀枝花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桥梁养护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芬,攀枝花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桥梁养护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芬,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唐江,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桥梁养护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蒋晓彤,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素芬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桥梁养护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素芬及委托代理人唐江,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桥梁养护队法定代表人王平及委托代理人蒋晓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贝贝审 判 员 衡 心代理审判员 李淑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