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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琼芬、胡小林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肖琼芬,女,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胡小林,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肖琼芬、胡小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长冶路二段143号7栋1单元3层6号房屋(权020182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闵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