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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广银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银,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广银,居民。被告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茂军,董事长。原告李广银与被告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份,被告在建设交易中心1号楼交易平台及楼梯踏步过程中雇佣原告进行施工,原告为被告建设楼梯平台96.5平方米、楼梯踏步90平方米,双方约定楼梯平台35元/平方米、楼梯踏步40元/平方米。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费6977.5元,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97705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原告李广银承揽被告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交易中心1号楼交易平台及楼梯踏步的贴砖施工工程,原告按原告的要求完成后,未支付报酬,2013年6月2日、6月17日分别给原告出具支款单各一份。该支款单为引制填空式单据,其中2013年6月2日的支款单载明的数额为3600元,支款事由为东楼东侧楼梯踏步90×40;6月17日支款单载明的数额为3377.5元,支款事由为1#交易平台东楼楼梯平台共计96.5×35=3377.5元。被告法定代表人马茂军及工作人员姚正良等人签字。原告持该两份支款单向被告财务支款,财务以无款为由未付,诉来本院。因被告法定代表人马茂军下落不明,在2015年4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支款单等证据经质证后认定的,上述材料均附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银按照被告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其间形成承揽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报酬。根据原告李广银提供的两份支款单载明的数额共计6977.5元,被告应当按此给付。原告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广银报酬69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宋占友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