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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叙永执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自贡宏益化工有限公司与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宏益化工有限公司,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叙永执字第255-2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宏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平澜村(晨光科技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752295-1。法定代表人秦文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3日,住四川省什邡市,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落卜镇三家坝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67579367-8。法定代表人郑照全,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8日,住四川省郫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4)綦法民初字第042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自贡宏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欠款437925.89元及其逾期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160元;同时本院还受理了陈德华、李坤仁依据(2015)叙永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48648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还受理了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依据(2015)叙永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418815.74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3792.50元,另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前述案件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的前述银行存款账户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永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