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汤其凤与王祖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汤其凤与被执行人王祖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其凤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祖远尚未支付赔偿款6000元,未缴纳案件受理费5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汤其凤以被执行人王祖远家庭十分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高 光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 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