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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恢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恢字第00007号申请人程某某,男,汉族,住歙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歙县。申请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歙民一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并于2015年4月20由本院委托评估机构���行了评估,其价格为145725元。为尽最大额度实现债权,申请人要求由其本人联系他人来我院购买该车,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能成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J,发动机号:062445M)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永 来审判员 曹   玲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