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尚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尚通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杭州尚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占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玲玲。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尚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尚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杭州尚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2.5元,由原告杭州尚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 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马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