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2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江家池*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政,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祥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