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李平、郁有仙生命权与郁有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平,郁有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陈李平。被告:郁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李平诉被告郁有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李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