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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施华峰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施华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9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日派,该行员工。被告:施华峰,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施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胜光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