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淑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王维霞,蔡群清,漳州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维霞,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蔡群清,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漳州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霞,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惠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165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维霞、蔡群清、漳州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维霞、蔡群清、漳州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8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枝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