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东与被执行人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东,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1959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杨虓,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荣川,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东与被执行人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银行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建东执行款520,863.0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执行费7,73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建东对剩余的债权表示放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