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28日生。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