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471号原告牛某某,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缪某某,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