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色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蒋开英诉被告吕志根、叶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开英,吕志根,叶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民初字第47号原告蒋开英,女,汉族,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吕志根,男,汉族,住新津县新平镇。被告叶红,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开英诉被告吕志根、叶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开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开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开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蒋开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鑫附相关法律发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