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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北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北民初字第49号原告欧某某,女,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被告梁某,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为了取得原告的芳心,对原告说其打工时存了几十万元,家中还有虾塘,生活非常富裕。原告心想即使被告年龄大些,还是可以依靠。2015年1月5日,原、被告到遂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所说的全是谎言,其家庭实际是一贫如洗。因此,原告想外出打工,但被告却把原告的身份证、电话卡扣起来,不准原告外出,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并多次殴打原告。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在对被告完全没有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未能培养感情,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没有生育儿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综上所述,被告隐瞒真相,骗取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⒈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复印件):⒈原告的《居民身份证》1份;⒉原、被告的《结婚证》1份。被告既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2015年1月5日到遂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4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在外打工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以与被告相识时间短、婚后未能培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十天后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双方至今没有生育子女。特别是从2015年4月份起,原告欧某某离开被告梁某,到外打工生活至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更加使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和相互了解,致使原、被告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可见,原、被告的短暂相识及相识后长时间的分居状态直接导致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的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现经本院单方调解,原告仍拒绝与被告和好,坚决要求离婚。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确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爱春审 判 员  黄石养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遥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