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5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士强与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士强,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郭士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8层0805室。法定代表人:韩春善,总经理。上诉人郭士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士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士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士强撤回上诉,双方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郭士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郭士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薛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