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卫刚与李天良,许宝辉,王小娟,赵鹏兴,许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刚,男,生于1980年XX月XX日,汉族,系陈仓区天美汇商贸公司经理,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大街XX组XX号。被执行人许宝辉,男,生于1977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XX号。被执行人王小娟,女,生于1979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XX号。系许宝辉之妻。被执行人赵鹏兴,男,生于1978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XX号。被执行人许小芳,女,生于1983年2月11日你,汉族,虢镇小学教师,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街XX号XX单元XX层XX户。被执行人李天良,男,生于1960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XX号。本院在执行朱卫刚与李天良,许宝辉,王小娟,赵鹏兴,许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3333元及后期利息。四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42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及案件执行费3051元。因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许小芳、赵鹏兴的银行存款合计55000元。后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上述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