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孔XX诉被告王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XX,王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孔X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王XX(系被告父亲)XX。原告孔XX诉被告王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