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与汤××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汤××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173号原告杨××,农民。被告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汤××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建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