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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与汤××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汤××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173号原告杨××,农民。被告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汤××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建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