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范如喜与芦东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如喜,芦东旺,李玉香,李公山,孙兴臣,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范如喜,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芦东旺,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玉香,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公山,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兴臣,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政,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范如喜与芦东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