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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耀明与强改香、张乐琴、刘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耀明,强改香,张乐琴,刘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刘耀明,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强改香,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乐琴,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利琴,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耀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强改香、张乐琴、刘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强改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耀明借款本金2808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15元及申请执行费4230元,被执行人张乐琴、刘利琴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三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内存款共计75000元后,三被执行人再无还贷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