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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蒋运红与张鸿坤、罗国坤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蒋运红,男,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张鸿坤,男,生于1984年2月4日,汉族,住平武县。被执行人罗国坤,男,生于1976年10月13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做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鸿坤、罗国坤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