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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严云红、李小荣与李小荣、楼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云红,李小荣,楼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98号原告:严云红。被告:李小荣。被告:楼丽平(曾用名楼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云红与被告李小荣、楼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云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4元,减半收取8687元,由原告严云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