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衙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淑英诉陈建喜、贾永峰、赵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陈建喜,贾永峰,赵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王淑英。委托代理人王应平。系原告王淑英弟弟。被告陈建喜。被告贾永峰。被告赵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陈建喜、贾永峰、赵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永峰、赵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30000元借款由被告陈建喜使用,被告贾永峰、赵亚平对其所负债务已向原告全部偿还完毕。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对被告贾永峰、赵亚平的起诉。审判员 马天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师燕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