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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毅胜与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超雄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胜,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超雄,张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刘毅胜,农民。被执行人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细节金鼎大厦。法定代表人姚超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超雄,居民。被执行人张新建,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毅胜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超雄、张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毅胜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5402.7元,两项共计215402.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9月3日,从2014年9月4日起,所欠本金2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息至偿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超雄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毅胜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0602.7元,两项合计510602.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9月3日,从2014年9月4日起,所欠本金5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息至偿还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被告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410元,由被告姚超雄负担5293元,由被告张新建负担21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超雄、张新建民间借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毅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毅胜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超雄、张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关注公众号“”